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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永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永清,夏超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弟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超明。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永清及原审被告夏超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赣0426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有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新友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