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张天胜、张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张天胜,张秋花,董金英,张广龙,孟宪春,耿荣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7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773698463。负责人:杨辉,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国,该银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天胜,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张秋花,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曹妃甸柳赞镇大庄河村383号。被告:董金英,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张广龙,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孟宪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被告:耿荣英,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憨女子,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张天胜、张秋花、董金英、张广龙、孟宪春、耿荣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楚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