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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东与被告成都湫斯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成都湫斯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082号原告吴晓东,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长安镇。委托代理人胡洪,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湫斯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555号附310号53栋3014号。法定代表人李成铎。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吴晓东与被告成都湫斯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晓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5元,由原告吴晓东负担。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