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廖丹、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丹,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兴隆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晓波,王叶明,程孟贞,王卿,程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067号申请执行人:廖丹,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玫瑰大道1号2楼。法定代表人:朱晓波。被执行人:衢州市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13幢甲502室。法定代表人:朱晓波。被执行人:衢州兴隆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横路村。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被执行人: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13幢甲505室。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被执行人:朱晓波,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王叶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程孟贞,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王卿,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程美蓉,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丹与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抵押银行,待我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王卿房产一套,也系银行抵押,无意拍卖;被执行人程孟贞名下房产系衢江法院首封,待处置;被执行人程美蓉房产系待拆迁房产,已冻结交易,暂无发拍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9200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