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任宪州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任宪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马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宪州,现住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宪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平安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付振铎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喜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