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执监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传江与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传江,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64号申请人沈传江,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沈传江申请执行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件超六个月未执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杞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