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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陕082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8‰计,计息时间从2015年4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区响水财政所有工资收入,并于2017年5月23日提取案款295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