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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青神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青神某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青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青神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