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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郝家龙与王九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家龙,王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郝家龙,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三里屯54号。被执行人:王九远,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悦泰山里二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家龙与被执行人王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撤回对王九远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13执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