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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郜书言、睢金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郜书言,睢金生,武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42号申请人:郜书言,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申请人睢金生,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申请人武凤珍,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凤珍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大道南段储蓄所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紫函所有的豫E×××××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凤珍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大道南段储蓄所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