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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桂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桂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负责人裴亚杰,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枝,女,193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与李桂枝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宏阁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