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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某街X幢X号,丘地号X-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砖木结构,土地使用证:图号:X-X,地号0X-X-X-X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继承。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彦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黑0623执882号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关于李淑霞申请执行李健、李岩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2幢7号,丘地号4-8-2-7,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砖木结构,土地使用证:图号:D-53,地号01-D-53-25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执行人李淑霞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黑0623执882号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关于李淑霞申请执行李健、李岩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2幢7号,丘地号4-8-2-7,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砖木结构,土地使用证:图号:D-53,地号01-D-53-25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执行人李淑霞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黑0623执882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6月21日(2017)黑0623执8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将林甸县西南街2幢7号,丘地号4-8-2-7,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砖木结构,土地使用证:图号:D-53,地号01-D-53-25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执行人李淑霞继承。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公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黑0623执882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李淑霞申请执行李健、李岩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2幢7号,丘地号4-8-2-7,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砖木结构,土地使用证:图号:D-53,地号01-D-53-25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执行人李淑霞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黑0623执882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李淑霞申请执行李健、李岩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林甸县西南街2幢7号,丘地号4-8-2-7,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砖木结构,土地使用证:图号:D-53,地号01-D-53-25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执行人李淑霞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黑0623执882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6月21日(2017)黑0623执8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将林甸县西南街2幢7号,丘地号4-8-2-7,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砖木结构,土地使用证:图号:D-53,地号01-D-53-25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执行人李淑霞继承。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公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