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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同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同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78号罪犯杨同富,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建瓯市。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同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同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32年5月17日)。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同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6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但该犯超正常消费。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同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超消费,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同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30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