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22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明凤与北碚区第九菜系食府、李兴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凤,北碚区第九菜系食府,李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22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明凤,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北碚区第九菜系食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L2525988-X。经营者袁义彬。被执行人李兴建,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李明凤与被执行人北碚区第九菜系食府、李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342432元和相应利息。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渝0109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向本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李兴建自动履行30000元,本院执行兑现被执行人李兴建银行存款现金76470元,以及拍卖北碚区第九菜系食府内部分家具电器,因流拍由申请人李明凤自愿以物抵债83087元。扣除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8000元和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费532元,实际兑现案款或其他财产共计1810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9执22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