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乌兰宝勒德申请执行阿达尔图苏亚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宝勒德,阿达尔图,苏亚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491号申请人乌兰宝勒德,1968年10月16日生,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阿达尔图,1962年10月8日生,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苏亚其其格,1965年9月7日生,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乌兰宝勒德与阿达尔图、苏亚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阿达尔图、苏亚其其格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尚有15400元未履行,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阿达尔图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阿达尔图、苏亚其其格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