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就、沈天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就,沈天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3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就,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天有,曾用名沈天友,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一审第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号201。法定代表人:任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诉人邓就因与被申诉人沈天有、一审第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8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万季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贤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