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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就、沈天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就,沈天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3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就,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天有,曾用名沈天友,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一审第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号201。法定代表人:任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诉人邓就因与被申诉人沈天有、一审第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8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万季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贤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