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石、胡磊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胡石,胡磊,石福霞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石,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磊,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福霞,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石、胡磊、石福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