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新琴与张保军、郑州市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琴,张保军,郑州市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676号原告:郭新琴,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威、杨文擂,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军,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邢泽民(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刘砦社区。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刘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琴诉被告张保军、郑州市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及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军、郑州市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及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刘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新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新琴承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郭新琴。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邱 晔人民陪审员 葛建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