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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先安与何国强、邓水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先安,何国强,邓水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财保32号申请人林先安。被申请人何国强。被申请人邓水仙。申请人林先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何国强、邓水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鄂b×××××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先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国强、邓水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林先安名下鄂b×××××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