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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进、余永丽、卿华、姜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余永丽,卿华,姜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377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号。法定代表人:楚永安,联社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军、苟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进,男,汉族。被告:余永丽,女,汉族,系被告之妻。被告:卿华,女,汉族。被告:姜震,男,汉族,系被告卿华之夫。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进、余永丽、卿华、姜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依法送达,经查被告孙进、余永丽、卿华、姜震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3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方雨欣人民陪审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