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凯与金文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金文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金文淑。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金文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督1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