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士统与张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统,张光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784号原告:张士统,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近武,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开发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张光辉,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开发区。原告张士统与被告张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士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士统负担。审判员 范增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靖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