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云军、陈德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军,陈德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军,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31日被羁押,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德四,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曾因盗窃,于2008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于2011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事先密谋以借打电话方式诈骗,并购买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谎称自己是南京熊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李某1”、“刘某1”,以本人手机没电急用手机为由,用手机模型、杂牌手表做抵押,骗得被害人手机。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至太仓市沙溪、板桥、港区、双某等地及上海市嘉定区作案12起,骗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91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均系主犯。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浏河镇沪太路浏南村公交站台附近,谎称是南京某公司的“刘某1”、“李某2”,以手机没电为由,用杂牌手表作抵押,取得被害人阚某信任,骗得被害人阚某OPPO牌R7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840元。2、2016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南园路经贸小学附近,以手机没电有急事要前往204国道处办事为由,骗得被害人周某1OPPO牌R9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2277元。3、2016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上海西路与府南街路口附近,谎称是南京熊猫电子公司李某1,以手机没电为由,用杂牌手表作抵押,取得被害人徐某信任,骗得被害人徐某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3956元。4、2016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浮桥镇南环路龙江路路口西侧,谎称要跟公司领导联系,以手机没电为由,骗得受害人邓帅帅金色三星牌GALAXYS7EDGE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2940元。5、2016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沙溪镇归庄加油站附近,谎称钱包被人偷走,以手机没电为由,骗得被害人唐莉莉华为牌荣耀8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995元。6、2016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板桥毛太路、南京路路口,谎称是南京熊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李某1”,以手机没电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2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3268元。7、2016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沙溪镇白云路与中市路路口处,谎称发生交通事故,以手机没电为由,骗得受害人张某1银色华为牌畅想5S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52元。8、2016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浮桥镇南环路、荷池花园小区西侧红绿灯处,谎称是南京熊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李某1”,以模型手机作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齐耐利流沙金G6100型三星牌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248元。9、2016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太仓市双凤镇中市路凤林路路口处,谎称是南京熊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李某1”,以手机没电为由,用模型手机作抵押,取得被害人包某信任,骗得被害人包某VIVO牌Y51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656元。10、2016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美裕路公交车站附近,谎称员工出车祸,以借打电话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VIVO牌X6S-A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480元。11、2016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上海市嘉定区方泰镇方中路嘉松北路路口附近,采用借打电话以模型手机作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某2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12、2016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市广场西侧附近,采用借打电话以模型手机作抵押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孙某2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元。综上,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先后至太仓市沙溪镇、板桥镇、双某镇等地及上海市嘉定区作案12起,骗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912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云军家属代其退出抵赃款人民币8000元,现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阚某、周某1、徐某、邓帅帅等多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陈某、周某2、周某3、贺某、张某3证言及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频研判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相关手机发票、物证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意见书;暂扣款专用收据;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供述、辨认笔录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德四曾被处以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云军家属代其退出部分抵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德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黄云军、陈德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赔尚未退赔的抵赃款,分别发还被害人。四、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光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