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史晋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晋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晋鹏,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晋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史晋鹏驾驶鲁P×××××号/鲁PMJ**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河南省省道101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白道口镇中海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时,与行人郭春艳相撞,造成郭春艳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史晋鹏与同车乘坐人牛某拨打了120及11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听从交警处理。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史晋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春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史晋鹏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史晋鹏已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车辆照片、郭春艳尸体照片、事故现场照片;2.证人牛某、陈某1、陈某2、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晋鹏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史晋鹏的户籍信息、到案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被害人郭春艳户籍证明、死亡丧葬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信息等;6、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书、谅解书、公证书、赔偿凭证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晋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晋鹏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同车乘坐人主动拨打了120及11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听从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晋鹏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史晋鹏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史晋鹏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晋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