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炳、陈爱玲等与福建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陈爱玲,福建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817号原告:林炳,男,198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爱玲,女,198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建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西路6号丽景华府小区1幢2层。法定代表人:程和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范宇轩,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炳、陈爱玲与被告福建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林炳、陈爱玲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排除,现林炳、陈爱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炳、陈爱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计336.50元,由林炳、陈爱玲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