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8428-8。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张义军,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582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义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其名下的房产已本院另按查封,因农村集体土地不宜处理。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