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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利诉被告李春田、焦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利,李春田,焦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2721号原告孙建利被告李春田被告焦玉芹原告孙建利诉被告李春田、焦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桂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田、焦玉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利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5日,二被告向我借款20万元,2016年11月2日二被告又向我借款10万元,借款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还。为此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李春田、焦玉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3年8月15日二被告以工厂经营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11月2日二被告亦以工厂经营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二枚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春田、焦玉芹应承担全额偿还借款的义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举证及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田、焦玉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建利借款30万元。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李春田、焦玉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