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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水口镇银河五金压铸厂、区源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水口镇银河五金压铸厂,区源湛,邝翠丽,余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094号之一原告: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方秀吟。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水口镇银河五金压铸厂,经营场所:开平市水口镇。经营者:邝碧虹,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开平市,被告:区源湛,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开平市,被告:邝翠丽,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开平市,被告:余美玲,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银河五金压铸厂、区源湛、邝翠丽、余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美玲的起诉。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邝贵兰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柳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