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国林、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阮国林,邓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579号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南林桥镇土桥茶场)。法定代表人:陈可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国林,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邓鹏,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国林、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山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定远人民陪审员 杨周复人民陪审员 田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