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苏欢与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欢,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苏欢。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五组。负责人苏佳,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欢与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五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区崇皇街办高墙村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皇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430000元【该款系(2017)陕0117执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号案件共同划拨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苏欢已将申请执行案款4339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