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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正发与固原大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东扩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发,固原大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东扩小区业主委员会,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中心,固原市原州区北塬街道办事处中山街居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923号原告:马正发,男,回族,1961年3月2日出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李岔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虎,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大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东扩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固原东扩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东扩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倪成,该业委会主任。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固原市新区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智,该中心主任。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北塬街道办事处中山街居委会,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负责人:刘兴伟,该居委会主任。原告马正发与被告固原大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原东扩小区业主委员会、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中心、固原市原州区北塬街道办事处中山街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正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中心系固原市原州区东扩小区的实际管理人,并和被告固原市东扩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委托被告固原大丰物业服务公司予以管理。2015年初,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中心、固原东扩小区业主委员会、固原大丰服务有限公司将东扩小区11#、12#楼前硬化车位及小区内草坪翻新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承建上述工程,具体工程由第一被告和原告协商确定。此事报请第四被告同意,并承诺该工程款通过政府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支付。原告按照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程后,和第一被告对工程予以结算,双方确定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47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第一、二、三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后经第四被告协调,四被告共同承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管理中心实为”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也非韩智,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正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哈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