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3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伟与丁国峰、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丁国峰,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3138号之一原告:张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峰,男。被告:赵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宇,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与被告丁国峰、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