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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3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伟与丁国峰、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丁国峰,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3138号之一原告:张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峰,男。被告:赵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宇,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与被告丁国峰、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