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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楠与陈志国、许洪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楠,陈志国,许洪铭,徐州新宁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838号原告:余楠,男,199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盐城技师学院学生,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仕军,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国,男,199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许洪铭,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现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成(许洪铭之父),现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新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运河镇镇政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楠与被告陈志国、许洪铭、徐州新宁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余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楠负担(原告余楠已预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银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