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党振与张贺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党振,张贺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赵党振,男。被执行人张贺威,男。本院在执行赵党振与张贺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贺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运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