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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史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4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史某,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史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7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雷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