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李红、徐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李红,徐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号申请执行人:徐李红,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徐传飞,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徐李红申请执行徐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徐传飞应支付申请人徐李红案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合计302,9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徐传飞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