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俊,孙树英,刘庚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明俊,男,汉族,1955年05月03日出生,住址: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孙树英(刘明俊之妻),女,汉族,1955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庚泉,男,汉族,1949年5月21日出生,住址: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元,保全费202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以定期扣划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