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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建振与陈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振,陈长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389号之一原告:吴建振,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陈长光,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振与被告陈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吴建振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张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