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建振与陈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振,陈长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389号之一原告:吴建振,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陈长光,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振与被告陈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吴建振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张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