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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波与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10号原告:李波,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向化路1号综合楼2楼B38。法定代表人:余燕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李波与被告云南才之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波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