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郝允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郝允平,赵厚英,王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郝允平,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赵厚英,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王主科,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郝允平、赵厚英、王主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2)徐沛证执字第1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万玖仟元及利息陆仟元,合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逾期利息按规定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58267.04元(利息暂计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7月30日,之后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郝允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城镇支行的银行存款2700元,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郝允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450元,并将上述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4、申请执行人表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郝允平、赵厚英、王主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