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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财保107号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六合路南。法定代表人:文才琦,董事长。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董事长。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75号。负责人:邹江滔,总经理。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70843元,并以保险公司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577084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旭东审 判 员  祝万浩人民陪审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