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齐敏冲与陈万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敏冲,陈万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114号原告:齐敏冲,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过,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齐敏冲与被告陈万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敏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万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敏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2015年10月份左右合伙经营货运业务,截止到2016年3月10日双方不再继续经营,经双方最后核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运费等共计33000元,结算后被告出具了书面欠条,并承诺2016年3月底支付15730元,2016年4月底支付17300元,但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上述款项拒不给付,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陈万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合伙做生意。2016年3月10日,经核算,被告陈万过欠原告齐敏冲款33000元,并搭具欠条,承诺三月底付15730元,四月底付17300元,该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万过欠原告齐敏冲款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手续后未提交书面答辩,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认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万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敏冲欠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陈万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