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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金平与杨春太、苏长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平,杨春太,苏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侯金平,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被执行人杨春太,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苏常娟,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侯金平与杨春太、苏长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金平现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