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国良、郑松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良,郑松良,陈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松良,男,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素娥,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李国良与郑松良、陈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松良、陈素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李国良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于2017年6月21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3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