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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新安诉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安,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安,男。被执行人秦亮,男。王新安与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新安已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4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叶家营居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分配款,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702执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