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王国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王国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1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永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林,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峰,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国华,男,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王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国华立即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等共计90788.15元(截至2017年4月4日),欠款本金55886.01元,零售利息17493.79元,分期手续费1094.4元,滞纳金16313.95元,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王国华承担。事实与理由:王国华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于2012年3月22日开户,卡号为40×××58。截至2017年4月4日该卡累计欠款本息90788.15元未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提供的王国华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王国华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88.1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