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瑞山与池凤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瑞山,池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1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瑞山,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池凤山,男,76岁,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抚松县。 再审申请人赵瑞山因与被申请人池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1999)抚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瑞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瑞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六个月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瑞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金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 人民陪审员 徐丽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黎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