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7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富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183号原告:富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奉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潘尧波。本院在审理富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富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富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智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