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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十五组。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十五组。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陈某某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碧敬审 判 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