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五垦法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彬与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彬,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唐彬,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319641105263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职工,住五家渠市青湖南路1098号2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恒翔大厦。法定代表人邵明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01团幸福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抵押给申请人唐彬、闻军、杨维友三人,该房屋总面积139.84平方米,总价款295901.44元,该房屋产权办理到唐彬名下。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唐彬、闻军、杨维友每人案款为102300元,合计306900元,超出部分10998.56元,申请人唐彬、闻军、杨维友抵偿契税和维修基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01团幸福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抵押给申请人唐彬、闻军、杨维友三人,该房屋总面积139.84平方米,总价款295901.44元,该房屋产权办理到唐彬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唐彬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 瑶 关注公众号“”